(一)揭示存在问题
在决策落实及各项具体执行等狭义管理活动中,不论无意还是有意,过程及结果有可能与决策要求相偏离,或不正确,甚至存在违反有关纪律和法规等问题。究竟有无偏离、是否正确、有无问题,不能仅凭当事人判断或说了算,客观上需要经由另设专业人士加以验证或评判。在此基础上,视具体情形,还应当要求采取措施,对偏离、差错或问题予以纠正、调整或改进。如此循环往复,促使工作过程及结果均少发生以至不发生问题,从而实现健康发展。这里的专业人士包括内部审计人员,验证和评判是内部审计要做的工作,促使被审计方少发生甚至不发生问题则是内部审计追求的目标和应当发挥的作用。
众多单位实际情况表明,经审计后,未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几乎没有。这也正是作为一项制度性安排,开展内部审计(以及其他监督检查)的必要性所在。用学术话语讲,可以有两项假设:一是未经审计的情况,存在问题的可能性很大;二是经过审计则可以揭示出存在的问题。人们常说,成绩不说跑不了,问题不说不得了。不揭示存在问题,无法形成全面、客观、准确判断,不仅不利于正确决策,不利于对执行情况及结果作出评判,更可能使问题进一步滋长,以至贻患无穷,最终危及已经取得的成绩。
因此,我们应当响亮地提出:无问题不审计。如果不存在问题,没有开展审计的必要;而审计未发现问题,则意味着审计本身可能就有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揭示问题,并促使少发生以至不发生问题,是审计最基本职责,也是最基本作用。当然,如果的确不存在问题,怎么审计也都发现不了有问题,这正是被审计方、审计方以及其他更多方面都希望和追求的状态。
与促进决策落实需要兼顾多个层面一样,内部审计发现存在问题,也应当在宏观与微观结合上下功夫,由宏观到微观再到宏观。从党和国家事业大局出发,从宏观着眼;在宏观思路和目标引领下,从微观着手,着力揭示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再返回到宏观,做到以小见大、查微知著。既见树木更见森林,通过微观内部审计,助力本单位及宏观、总体中国式现代化。
人们常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审计领域,无论宏观还是微观,审计揭示问题,关键是三要素,即事实、依据和判断。事实,即以审计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依据,即衡量被审计事项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等;判断,即将前二者关联比对,得出结论。判断主要分为事实判断、是非判断、价值判断和政治判断。事实判断,要确认真实还是虚假;是非判断,要区分正确还是错误;价值判断,要衡量效果好坏或优劣;政治判断,则要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作出综合判断,既要依法办事又要实事求是,既要明确责任又要能够建立容错机制,鼓励担当作为。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遇到具体情况,审计如何揭示问题,应当审慎作出判断,以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实践的检验和时间的检验。
(二)处理发现问题
审计在揭示问题的同时,还应当依据规定的职责和权限,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移送处理意见及审计建议。有人说,审计是经济保健医生。这里就从医生看病保健谈起。医生是专家,给多个病人看病。因其见多识广,不仅知道是什么(什么疾病)、怎么办(怎么治疗),还知道为什么(分析病因)和怎么更好(怎样尽快康复或不再发病)。在给病人诊断的同时,还要拿出治疗方案或转送治疗方案,以至告知康复注意事项或提出保健建议。同样道理,审计人员特别是审计团队,当然是专家,精通会计、熟悉经济、通晓法律、懂得管理、擅长监督,对众多不同单位、不同事项、不同责任者进行审计,多年历练,积有丰富经验,在揭示并处理或移送处理问题的同时,还会分析原因、提出审计建议,促使被审计单位或所在单位不断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机制,等等,从而建立健全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
在实际工作中,针对审计揭示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通常有两种途径:一是项目审计报告;二是专项审计信息。除此之外,学习借鉴国家审计做法,建议创新方式。比如,通过综合性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向本单位党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机构向经理层提出年度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受委托向董事会提出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等方式,提出有关审计建议。这样的建议,接受层级更高,资源整合能力更强,后续效果也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