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草拟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通过对学院与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并进行确认、评价、咨询,旨在促进完善管理控制、防范风险、创造效益,从而促进学院事业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学院设立审计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处在院长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四川省审计厅、遂宁市审计局和四川省教育厅审计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定期接受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的质量评估。
第五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 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审计处可委托经招标程序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学院有关事项进行审计;亦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资格,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内部审计人员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聘任以及待遇,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影响独立审计的经营或财务管理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处对院内各部门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或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1、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2、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3、经济效益和绩效管理;
4、物资、服务的采购,国有资产的购置、管理和使用情况;
5、校办产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和经营成果;
6、基建、维修工程项目;
7、对外投资项目;
8、校内中层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
9、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0、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及经费使用情况;
11、专业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及教学研究项目等各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12、学院领导和上级审计处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学院内部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关注学院资源,对各部门利用资源、开展业务、取得绩效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审计。
2、坚持业务活动审查与财务活动审查相结合,运用“业务入手”审计方法,开展财务审计与业务审计相结合的综合管理审计。
3、坚持审计控制与审计评价相结合,根据业务特点,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等方式组织审计业务。
4、根据学院治理结构、管理体制等有关内部环境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把握总体、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业务战略。
5、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通过与相关部门合作促进学院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1、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和电子数据等;
2、审查会计凭证、账表、预算、决算等,检测财务会计软件、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合同和电子数据等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勘察现场实物;
3、参加或列席学院及其二级部门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和询问,获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并报告学院主要负责人;
6、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院领导批准,采取暂时封存措施;
7、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或改进建议。对违法违规、应当予以纠正或处理的财务收支行为,向主管院领导报告,在学院管辖权限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8、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予以处分的,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遵循以下程序实施审计:
1、 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2、 组成审计组,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3、采取专业技术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4、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视为无异议。
6、将审计报告提交主管院领导审定后,送达被审计对象。
7、经主管院领导批准,下达审计决定,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8、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并开展审计项目质量评估,按照规定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审计处报告执行情况。必要时,审计处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主管院领导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十日内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建议:
1、不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2、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3、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4、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5、拒绝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
6、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7、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8、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的;
9、授意、指使、强令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人员出具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计结论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1、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结论的;
2、泄露国家机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
4、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2017年7月20日